起步阶段
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是西方的产物,但我国历史上,同样存在争议当事人达成一致,将争议提交给案外第三人处理的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
在明清时代,商人之间的争议并非一开始就提交官府,而是先由各地的会馆、公所集众公议,根据公议的结果处理案件,公议的程序较为灵活宽松,没有统一的格式,除了裁决结果没有终局性(仍可以向官府诉讼)以外,已经基本具备临时仲裁的特征。而清末以来,随着商会设立,争议解决程序更加规范化、纠纷处理机构常设化,出现了名为"公断"的新型争议解决模式,更加接近于机构仲裁。
发展阶段(1949-2000)
随着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以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巨大变化,在1995年现行仲裁法实施以前,国内的商事纠纷除了诉讼以外,只能通过行政仲裁。仲裁机构按照行业划分,附属于行政机构,裁决效力也没有最终约束力。
现行仲裁法的实施改变了国内案件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历史,但却没有采纳临时仲裁。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在我国目前的仲裁法律体系中,临时仲裁是不被认可的。尽管我国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不认可临时仲裁,但也并不表明我国完全禁止临时仲裁。我国于1986年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对于域外临时仲裁而言,有义务对成员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因此,对于《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国法院也会依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但我国是世界上参加《纽约公约》的158个国家中唯一在国内仲裁中排斥临时仲裁的国家。
仲裁是国际上处理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金融、建筑工程、贸易等仲裁案件,当事人会包括我国国家和企业,回看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我国企业在95%的国际仲裁案中都败诉,原因在于我们不懂规则,特别是不懂临时仲裁规则造成的。我国的很多国民企业还固守临时仲裁是"草台班子",其裁决没有约束力的观念,以致造成巨大损失。
有限度开放阶段(2016至今)
近年来,中国从国家层面推出临时仲裁制度的倾向日益明显。一个国家或城市,其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想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是不可能的。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必须为临时仲裁在中国落地探索出一条合法的路径。
一、立法计划层面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 34号)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这被认为在中国有限度地打开了临时仲裁的大门。
司法部于其2021年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正式将临时仲裁提上了立法日程。根据司法部2021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临时仲裁只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中。
二、地方立法层面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都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该规定明确,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员的人数、自行协商选定仲裁员程序。即当事人完全可以从仲裁协会推荐的临时仲裁员名录中指定临时仲裁员,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推荐名册内的仲裁员或者其他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只需提前披露该仲裁员的基本信息,并获得海南省仲裁协会的确认即可。组成临时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制定或者约定临时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相关仲裁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临时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庭自行制定具体仲裁程序或者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层级效力较高,且在涉外仲裁领域有较多突破性新规,可能会对中国大陆的涉外仲裁制度产生较大影响:一、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并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二、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进行临时仲裁;三、上海的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涉外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地在上海的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案件,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四、上海的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仲裁地在上海的仲裁案件,上海法院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申请协助调取证据;五、上海支持金融机构为仲裁机构和人员开展国际仲裁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购付汇服务、跨境金融服务、签证、出入境证件办理等便利。
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简称《推进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推进办法》共19条,包括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提供服务,仲裁程序推进和保障等内容。
三、仲裁机构、仲裁协会等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次明确可以在自贸区内就临时仲裁制度进行试点。随后,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横琴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对我国临时仲裁进行初步探索。
2017年9月1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发起成立的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出台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对接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随机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承认了《对接规则》,将其作为仲裁规则的一部分。
2022年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
2023年9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厦门自贸委、厦门市贸促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全国首部临时仲裁指南《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这是国内首部关于临时仲裁如何开展的实践指引。
2024年7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出台并引入临时仲裁制度这一框架下,海南省仲裁协会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
2024年8月1日,上海仲裁协会根据上海仲裁发展需要,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并发布《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为上海"三特定"仲裁的适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
2024年12月2日下午,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发布《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临时仲裁规则》。《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临时仲裁规则》作为首部综合性商会性质的临时仲裁规则,对临时仲裁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重点突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机制衔接与程序独立,体现了临时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力求以最简洁的程序规定保障临时仲裁顺畅高效进行,进一步推动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法治化发展。
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自贸区仲裁规则
- 各地仲裁委员会规章制度
重要文件
政策文件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仲裁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仲裁机构管理规范及业务指导文件
统计报告
仲裁案件年度报告及发展统计数据
研究资料
学术著作
临时仲裁理论研究专著及论文集
案例汇编
典型仲裁案例及裁决文书汇编
实务指南
仲裁实务操作指引及培训材料